为了促进能源节约,改善城市照明环境,《城市照明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,引起了业内人士的普遍关注。《规定》的实施有何重要意义呢?为此,记者特意采访了该规定的组织者、起草人及编写者——黄跃辉博士。
作为“国家低碳照明研究中心”主任的黄跃辉博士,为记者重点阐述了《城市照明管理规定》的六大特征。
据黄主任介绍,《规定》首次明确了“城市照明”的定义,第三十四条中指出“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、隧道、广场、住宅区、公园、公共绿地、名胜古迹以及其它建(构)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”。这样清晰的描述,将“城市照明”与“道路照明”、“亮化工程”等名词区别开来,统一了行业名称,避免了业内称谓的混杂。
黄主任解释道,《规定》修订了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》有关规定,拓宽了适用范围,这是两者之间本质的区别。明确了从事城市照明的规划、建设、维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活动,均适用此《规定》,其范围不再仅局限于对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一管理,而是对城市照明工作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,既包括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功能照明,也包括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景观照明。
针对目前照明行业的现状,《规定》首次明确了城市照明的考核制度和工作方法,强调节能意识。要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,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。城市照明可以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,选择专业性能源管理公司管理城市照明设施。
黄主任指出《规定》首次引入了照明设施维护市场的竞争机制,以市场为导向,建立推动和实施节能措施的新机制,推动城市照明节能的产业化进程,提高能源利用效率。
黄主任认为《规定》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指出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,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。这样,《规定》明确了从业单位或个人的资质或资格要求,为日后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打下了良好的基础。
最后,黄主任说目前城市照明管理体制较为复杂,有些地方由建设系统管理,有些地方属电力部门管理,还存在多头管理,重复建设等问题,因此《规定》明确了国家、省、市三级主管理部门对城市照明的管理责任,由地方人民政确定城市照明主管部门,以达到建设部对城市照明工作“集中高效统一管理”的要求。